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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严肃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表时间:2006-06-30 02:33:24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粤招〔2006〕16号   为了适应我省计算机远程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的需要,切实贯彻实施国家和广东省招生录取政策法规和规定,充分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确保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实行“阳光工程”和加强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认真开展招生监督检查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为严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现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招生政策,不得自行制定与此相违背的政策规定,干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严格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工作程序进行招生。  第二条 要严肃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必须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安排的条件和程序,严格管理,审核或调整招生计划应当集体讨论,不得擅自个人决定,更不得以权谋私。各招生高等学校要严肃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和计划外招生;未经省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和专业招生计划;经批准的调整计划和预留计划主要用于招生学校解决生源不平衡问题,不得用于指定录取对象或降分录取,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三条 各招生学校要认真执行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要严格执行招生录取“阳光工程”,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公开招生录取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保送生和政策照顾生名单;公开廉政措施;公开录取工作纪律;公开信访和监督电话等。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使每一名招生工作人员都熟悉国家和省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障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未参加岗前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省和各招生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设立招生监察机构。加强对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省级招生监察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在我省招生的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各校招生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校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监督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履行对考生和社会承诺的情况;审核学校提出的体育、文艺类等特长考生的调档意见和预录名单;复核学校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和退档名单;审查大批量招生录取结束后少量补录考生名单;受理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纠正并予以答复。  第六条 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的各项收费规定,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严禁向考生收取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降分录取”、“定向招生”等名义向考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  第七条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按政策优惠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和条件,严格申报工作程序,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为考生骗取加分资格提供方便。要实行优惠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公示制度,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招生学校在录取工作中,除严格审核考生申报加分的证明材料外,还要结合考生学籍资料等对申报考生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 加强对省招生办录取场和各招生学校录取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录取场(室)封闭式管理的规定,所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都要佩戴“招生录取工作证”,凭证进入招生录取现场,无证一律不准进入录取现场。除信访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接待来访人员外,其他招生工作人员不准在录取场周边接待考生及考生家长或其他人员。  第九条 严禁各招生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进行招生收费。禁止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介绍和组织生源的任何活动;更不得借此以权谋私,以“介绍费”、“茶水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受他人钱物。  第十条 各招生学校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误导、欺骗考生。严禁招生学校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欺骗手段或经济手段招揽生源;各生源地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不得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得将推荐学生上学与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相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网络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网络畅通和安全。严禁工作人员擅自修改、下载考生和招生录取活动的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严禁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敷衍塞责,推诿拖拉,或向招生学校或考生提出无理要求,刁难学校和考生。  (二)不准以录取考生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考生家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或暗示、索要钱物;不准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或其家长作任何承诺。  (三)不准接受与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徇私舞弊,为子女、亲朋好友开方便之门,强求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五)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干扰招生部门和学校正常的招生录取工作。  (六)不准擅自调档和录、退考生。考生电子档案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七)不准无理拒录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特别是高分考生;不得擅自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低分考生;不得报录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八)不准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档案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考生和家长,耐心宣传、解释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反馈情况,不得敷衍了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准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尚属于秘密的招生工作情况;严禁以索取报酬为目的向考生或其它人员透露考生录取过程的信息。  第十六条 加强对招生录取场内通讯工具的管理,严格控制通讯工具的使用。招生录取工作时间,招生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对外通讯联络,以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除执行公务外,严禁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到招生学校和其它招生部门,干扰其正常的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在招生工作期间,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规定,自觉接受招生监察机构的监督,严肃认真地对待各级招生监察机构提出的关于学校在招生录取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招生期间,各级招生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对确属侵犯考生权益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招生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各招生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级招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广东省考试中心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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