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招考办(中招办),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1〕4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一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1〕2 号)精神,我市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下简称中招)录取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为宗旨,坚持“思想到位为先导、管理到位为关键、技术到位为保障”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加强和规范中招录取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档录取规定及有关规则
(一)普通高中投档录取规定
1.按每批招生计划数(含公费生招生数和择校生、民办、自筹经费班招生数)的一定比例,划定各区(县级市)该批的公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择校(含民办、自筹经费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在每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1:1比例投档。投档时,分别按公费计划数对应公费志愿,择校、民办、自筹经费班计划数对应择校、民办、自筹经费班志愿进行投档。先投第一志愿,若学校招生计划未录满,再投第二志愿……依次类推。
3.提前批和第一批分别设高分优先投档线,首先对总分在该批次的高分优先投档线以上(含该投档线)的考生进行投档,然后对在该批次的公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的公费志愿和择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的择校、民办、自筹经费班志愿同时进行投档。
4.对于在两个批次安排了招生计划的学校,若在第一个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该批招生计划,其剩余计划数与宿位数并入该校后一批次计划进行投档录取。只有一批招生计划的学校,如果在该批次的公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能完成公费招生计划,或招生学校在后一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能完成公费招生计划的,则由市招考办在该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下调该校的录取控制分数与同批次其它学校的公费招生计划同步投档,使其完成招生计划。原公布该批次公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变。
5.择校、自筹经费班、民办招生计划在后一批次的择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不再降分投档。民办学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在普通高中各批次录取结束后,由市招考办统一公布民办学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数并进行补录征集志愿,凡未被录取、学业考试成绩在有关民办学校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都可以登录广州招考网(www.gzzk.cn)上的广州市中考服务平台补报志愿,市招考办将在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进行补录。如补录后仍然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则安排在九月初进行第二次录取。
6.在提前批区属高中投档时,本区与外区考生将同时投档,当外区考生投档数已达到该校面向外区招生计划数时,就不再投外区考生,而继续对本区考生投档直至完成招生计划为止。
7.特长生的录取由市招考办根据各学校上报并经市招考办审核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名单,按学校招收特长生的计划和学校设定并公布的条件进行投档录取。在投档时有关学校公布的特长生招生计划为投档上限数,不设下限。各校在本校设定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未能完成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数,将并入学校的公费生招生计划用于招收非特长生。
8.面向全市招生的学校按考生升学范围所在区(县级市)的批次公费和择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
(二)中职学校投档规定
1.中职学校(即: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公办与民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录取不设录取最低控制线,按学业考试总分分段投档。以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为起点,按50分数间隔分段划定每段投档控制线。
2.在分段投档控制线上,根据考生的志愿先后顺序,按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与投档数之比为 1:1的比例投档,先投第一志愿,若第一志愿不满员,再投第二志愿,依次类推。分段投档结果一次性投放在录取系统给各招生学校阅档审核录取,招生学校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得退档。
3.在投档时录取系统将按考生专业志愿自动进行专业分档,未被自动分档的考生由招生学校按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分档。招生学校要严格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专业计划经职能部门同意后可作调整,但招生总计划不变。
(三)有关规则
1.对各类招生学校的投档,当投档到招生计划末位数时,若有二人或以上总分相同,按以下规则进行投档: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首先录取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若情况仍相同,则先比较有关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分数之和,若再有相同,则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单科分数;若仍有相同,又再比较综合表现评定等级。分数和等级高者优先投档,直至投满招生计划数为止。
2.对有宿位限制的招生学校,根据其宿位限制进行投档,投满宿位数后,不再投要求住宿的考生。
3.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如无特殊理由,对所有投档的考生均必须录取,不得退档。
4.在投档录取时,根据照顾录取政策中关于“加分投档录取”的规定,对符合条件考生的学业考试原始总分给予加分,按加分后的总分投档录取。
5.在投档录取时,根据照顾录取政策中关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投档录取。
6.考生若有两项或以上可享受加分录取(如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优秀共青团员、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或其它政策性照顾录取的),每个考生只享受最高加分的一项。享受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之后的总分,仅用作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
二、录取批次
独立招生学校:特色学校及招收“宏志班”的学校
提前批: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创建学校
第一批: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批:市一级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批:区一级普通高中学校
第四批: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第五批:五年制大专院校
第六批:各级各类中职学校
按广州市教育局规定民办高中学校除在原等级批次安排招生计划外,学校可自主选择另一个批次安排招生计划。
除越秀、海珠、荔湾三区外其他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一至四批)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三、录取时间
(一)普通高中
1.7月7日上午,独立招生学校录取
2.7月8日上午,提前批录取
3.7月9日上午,第一批录取
4.7月9日下午,第二批录取
5.7月10日上午,第三、四批录取
6.7月11日上午8:00至12日中午12:00,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通过中考服务平台填报民办高中补录志愿
7.7月13日上午,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补录
8.9月5日-9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进行第二次补录。
(二)职业学校
1.统一录取
(1)7月16日,高职院校(五年制专科)录取。
(2)7月17--18日,省、市、区属中职学校录取,两天时间内完成把投档考生按专业分档、阅档、审核、提交。
(3)8月1-10日,新生报到注册,招生学校在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完成新生入学注册登记工作。
(4)8月13日前,中职学校在录取系统注销本校逾期不报到考生。
2.补录(注册入学)
(1)8月14日,在广州招考网(www.gzzk.cn)上公布有关中职学校的补录计划。
(2)8月16-27日,中职学校按注册入学的方式进行补录,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考生申请注销原录取的手续和补录工作。
(3)9月2日-24日,继续进行中职学校注册入学补录工作。
(三)中招录取系统将根据上述工作的内容及时间安排,设置相应的功能,供考生和招生学校注销或录入补录信息。
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的开通时间:
录取阶段每天上午9:00至中午12:00,下午14:30-17:00;
补录阶段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6:00。
四、录取办法
(一)录取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普通高中录取(含民办高中补录),第二阶段是职业类学校录取。
(二)各招生学校按录取批次,分批分阶段通过互联网登录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使用电子密匙和帐号密码通过安全验证身份后进入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进行录取,网址:http://zklq.gzzk.cn或IP地址:219.137.2.117(电信线路)、222.16.166.16(教育网线路)。
(三)广州市第二中学宏志生班、广州大学附属中学宏志生班、广州外国语学校、广州市美术中学(独立招生部分)、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英语特色班、广州市越秀外国语学校英语特色班、广州市海珠实验中学(原42中)英语特色班、岭南画派纪念中学(原76中)美术特色班、广州开发区外国语学校外语特色班等独立招生的录取,在普通高中提前批录取前,按照经市招考办批准并由学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法完成录取工作。
(四)各类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五年制专科、有广州市生源招生计划的各级各类中职学校)实行同场统一录取,分三步完成:
第一步:高职院校(五年制专科)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
第二步:中职学校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
第三步:中职学校进行注销和补录(注册入学)。录取对象是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但未被录取的考生、无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已办理录取注销手续并要求重新参加补录的考生以及无参加学业考试但符合录取规定的人员。
(五)为确保录取工作有序顺利进行,投档后各中职招生学校必须在2天内完成对本校已投档考生的录取,否则录取系统将对在阅状态的考生作自动录取处理,自动录取未分专业的考生由学校负责按考生的志愿安排专业。
(六)录取结束后,各类招生学校可在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下载录取数据(含考生电子档案的各种信息及考生照片)。
(七)各类招生学校凭市招考办统一打印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备案手续。
(八)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注册报到须知》,由市招考办通过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考服务平台直接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到考生个人电子邮箱,考生可以自行登录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考服务平台,进入本人的电子邮箱查阅和打印。《录取通知书》上盖有广州市或区、县级市招考办招生录取专用章和招生学校录取专用章,技工学校录取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还加盖广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的印章。如因办理外国留学、异地升学、户籍迁移等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纸介质《录取通知书》的考生,可以到学籍所在区、县级市招考办(中招办)或市招考办申请打印纸介质《录取通知书》。
(九)招生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参加劳动预备制职业技术培训班学习。
(十)各类招生学校必须于9月1日前在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上完成新生入学注册登记工作。
五、注销和补录
(一)凡已被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公费生不得注销录取和退档。
(二)凡已被民办高中或公办高中择校录取,要求放弃录取的学生,可参加职业类学校的录取,但必需办理注销录取手续。具体做法是:由考生本人在职业类学校录取前向市招考办或区招考办递交报告,报告须有考生及其家长签名。
(三)生源不足的民办高中可进行补录。具体做法是:在普通高中第四批录取结束后,由市招考办在广州招考网上公布有关民办高中学校的剩余计划数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并符合补录条件的考生可自行在网上填报补录学校的志愿,市招考办根据考生志愿先后、按学业考试成绩的高低进行投档录取。
(四)已被学校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注册报到的,由录取学校在中招录取系统上注销其录取资格。9月1日录取学校仍未确认注册的考生,中招录取系统自动将其恢复到未录取状态。
(五)要求参加中职学校补录的应届毕业生(未被录取或已办理注销录取手续的考生),凭2011年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准考证或成绩证明自行到招生学校,按注册入学的方式办理补录手续;无办理今年升学报名手续但要求参加中职学校补录的初中往届生和未能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凭户口簿、身份证及初、高中毕业证或结业证自行到招生学校,按注册入学的方式办理补录手续。
考生(学生)办理补录手续时,需向招生学校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办理手续后退回给学生本人,复印件由招生学校存档备案。招生学校必须严格审核学生的有关证明资料,审验有关证明资料的工作人员要确认签名。
(六)参加中职学校补录的学生,原已被中职学校录取的,由考生本人协助新录取学校在中招录取系统上注销原录取信息,办理录取手续;原未被中职学校录取的,由招生学校直接在中招录取系统上进行录取。对未办理升学报名手续要求参加补录的往届生、未能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等,补录前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资格审核后,在录取系统录入此类人员的基本报名信息,才能进行补录。
(七)每生只能注销、补录一次。所有注销、补录必须在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上进行,凡未经市招考办审核批准的录取行为一律无效,以确保中招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录取数据的一致、准确。
(八)凡要求参加我市中职学校补录的省内其他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须按省招生办的要求在省中招服务平台完成补录工作。
六、远程录取的网络环境保障与安全
(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全省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网络运行环境,确保网络正常运行”以及“严密防范网络安全事件,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水平”的要求,今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期间,各级招考办、各招生学校必须在网络能正常运行、有安全保障的场所进行录取工作。
(二)各学校招生负责人必须妥善保管我办提供的网上录取用户帐号及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修改密码;必须保管好数字证书(USB电子密匙),避免数字证书遗失或被盗用,一旦数字证书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市招考办报告备案,及时注销该数字证书的登录权限。
(三)使用广州市中招录取系统的设备及环境要求是:操作系统Win2000或WinXP,内存512M或以上,IE6.0或以上并可接入互联网(拨号或专线连接)的计算机均可。招生录取使用的机器要安全可靠,防止木马、病毒对招生过程产生影响。
(四)凡具备安全网络环境的招生学校原则上在本校进行远程录取。严禁各招生学校在网络不安全的公众场所进行录取。
(五)录取期间,各区、县级市招考办要为不具备安全网络环境条件的招生学校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进行录取,需要到市、区(县级市)录取场所进行录取工作的招生学校,须在本校批次录取时间的前三天递交书面报告给相关招考办,以便区(县级市)招考办能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招生学校顺利完成招生任务,确保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安全、高效的进行。
七、录取工作组织机构
录取工作是招生考试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成立录取工作的管理机构。市招考办设立录取管理小组和职能工作组,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的录取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招考办(中招办)也要相应成立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县级市录取场的管理和录取新生的工作。
八、新生备案
(一)普通高中学校完成网上新生入学注册登记后,于9月5-6日省、市属学校和区(县级市)属学校分别到市招考办和区(县级市)招考办领取新生录取名册,再分别到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办理高一新生学籍备案手续。
(二)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省、市属技工学校),必须准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招考办办理录取备案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备案时间
中职学校第一次备案时间:
成人中专学校,9月6日
普通中专学校,9月7日
职业高中学校,9月8日
技工学校, 9月9日
中职学校第二次备案时间:10月20日(只办理9月1日-20日注册入学的新生录取备案)
2.备案地点:广州市招考办三楼办公大厅。
联系电话:83868080转8834、8835、8836。
(三)中职学校办理新生备案手续的注意事项
1.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各中职学校须携带未办理在我市升学报名手续的广州生(指有广州市户籍的学生)和非省内其它市应届初中毕业的学生(没有广州市户籍的学生),并提供学生的初(高)中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补报名登记表。
2.各中职学校完成新生录取备案工作后,将新生录取名册交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3.收缴招生录取费的办法,按省招办有关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按每生50元。省属招生学校在录取结算后领取新生录取名册时,按实际录取新生数缴交,市属招生学校在备案后,按实际录取新生数缴交。
附件(略):
1.2011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管理细则
2.2011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其它事项
3.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日程安排表
4.2011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注册入学信息采集表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录取 通知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