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
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广州市自学考试考生:
现将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粤考委〔2014〕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开始,我省自学考试将按照上述通知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附件2)的要求,对涉及自学考试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请你们认真阅读,诚信赴考。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将被取消本次考试的各科成绩。
附件:1.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档附件:(穗招考办〔2014〕2号)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