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文 件
广州市卫生局
穗招考委[2005]2号
关于做好二○○五年普通高考考生
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招生委员会、卫生局,各有关体检医院:
根据省招委会和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今年普通高考考生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 3号)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05] 3号,附件1)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措施,把高考考生体检工作作为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新生的重要环节,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区(县级市)招生委员会、卫生局要认真加强对本区(县级市)体检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召开招生体检工作会议,传达好相关文件精神和做好人员培训工作,使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人员领会文件精神,正确掌握体检的标准和方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操作、统一填写,不偏宽、不偏严;要健全体检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的有关规定,按质、按时完成体检任务。考生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具体体检医院由考生所属区(县级市)招生办安排。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委托广州医学院负责协调各体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裁定。
三、高校招生工作实行网上录取,按照省的规定考生的体检卡(附件2)须由体检医生现场填涂。考生体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体检医院负责,各级招生办协助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
体检后,各体检医院须派主检医生和电脑操作员到市招考办指定的地点进行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东山区、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各体检医院考生体检信息采集点安排在广州市招考办(建设六马路16号9楼),其余各区(县级市)体检医院考生体检信息采集点由所属区(县级市)招生办具体安排。
广州市招考办负责向各区(县级市)招生办提供由省招生办制作的体检信息录入程序以及技术指导,各级卫生局注意做好体检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根据省的要求和规定,凡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均要检验谷丙转氨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两项,并将正常值附上作对照。
五、体检收费按《关于二○○四年广州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收费的通知》(穗招考办[2004]13号)中物价和卫生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每生60元),由学校统一代收并交给体检医院(个人报名的则自行缴交)。
六、招生体检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时间性很强,各级招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体检标准执行,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在体检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生的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请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卫生厅给予处理。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在体检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今年我市高校招生体检时间统一安排在4月4日(星期一)至4月8日(星期五)进行(附件3)。体检工作结束后,请各单位及时做好总结和统计工作,总结材料及统计材料请于5月25日前报广州市招考办和广州市卫生局医政处。
八、报考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考生体检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
附件一: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考考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05]3号)
附件二: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样板)
附件三:2005年广州市高校招生体检组织机构与体检医院
附件四:2005年广州市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日程安排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 州 市 卫 生 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体检 通知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005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