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文件
粤招〔
2006〕
4号
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普通高校、市招生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学生司《关于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附件一)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见附件二)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经教育部批准,2006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均可按有关通知要求招收保送生。
二、招生计划:招收保送生的计划,列入国家核定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内。
三、保送生的条件:保送生必须是德、智、体一贯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并符合教育部《通知》中的保送生条件之一者。
四、推荐保送生的办法:各有关中学按保送生的条件在广泛听取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并征求被推荐者本人的志愿。凡是被列入推荐保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都必须如期参加广东省的普通高考预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信息确认和摄像等正式报名手续。
3月
31日前,有关中学须在广东省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中,将被推荐者的考试类型置为“推荐保送生”,在网页上打印推荐保送生的基本情况表,并将推荐保送生的获奖情况以及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形成书面材料,于
4月
10日前直接寄各有关高校。各市招生办可在系统中查看各中学推荐情况。
五、保送生的考核和资格审查:招收保送生的普通高校,在各中学推荐的基础上,负责对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保送生的录取与否,由普通高校确定。
六、保送生的录取办法:为提高工作效率,2006年在广东省招收保送生的各普通高校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招生院校于
5月
10日向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函索上网帐号,公函上须注明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录取时间
5
月16-19日,其中:
5月
16日-
17日,院校在网上输入拟录保送生的考生号、确定录取专业,并提交广东省招生办审核;
5月
18日-
19日,广东省招生办依据有关材料对院校提交的拟录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
5月
20日前,招生院校可在网上自行打印已录取保送生审批表以及录取名册(附件三、四)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寄送省招生办公室。为维护高等学校保送生计划的严肃性,每一名保送生只能被一所高校录取,如已被一所高校录取,则另一所高校不能再录取。经批准录取的保送生,由有关招生院校发出录取通知书。各招生院校应及时将未被录取的推荐生名单通知各有关中学。
省招生办公室于5月30日前负责公布各普通高校录取的保送生名单,各市、县、中学均可在网上查阅所辖保送生的录取名单,各中学也必须在本校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招收保送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市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检查和监督各中学的张榜情况。
省招生办公室保送生网上录取技术咨询电话:020-38627917,录取工作咨询电话:
020
-38627832,传真号:020-38627837。录取网址:
http://www.ecogd.edu.cn。
七、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招生院校、中学、市招生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
[2005]4
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在保送生的选拔和录取过程中,应做到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批准和招收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对违反招收保送生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学校主管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保送生坚决清退。
八、请各市招生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有关中学。
附件:一、关于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
[2005]39号)
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4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04]6号)
三、广东省
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保送生审批表
四、广东省
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保送生名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通知
附件一:
教育部司局函件
关于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
[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做好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仍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
>的通知》(教学厅
[2004]6号)执行。
二、招收保送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对符合保送生资格的考生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文化测试及相关的考核。
三、鉴于三年制高中理科试验班已于
2003年起停招,从
2006年起,该项目不再作为保送生的条件。
四、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有关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
[2005]4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在保送生的选拔和录取过程中,应做到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批准和招收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
五、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
[2005]4号文件附件)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招生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招生学校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关中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学校名单
天津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外国语学校、长春外国语学校、济南外国语学校、南京外国语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厦门外国语学校、南昌外国语学校、武汉外国语学校、重庆外国语学校、郑州外国语学校、太原外国语学校、成都外国语学校、深圳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校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