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文件
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
粤侨办〔2007〕21号
关于2007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
普通高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归侨侨眷保护实施办法》,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侨办文教宣传司文教发[2004]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三侨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招生录取工作,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研究,就2007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三侨生”证明的时间:从2007年高考报名日起至
二、“三侨生”证明书的办理:
(一)“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二)“三侨生”证明书的核发:由市(地级以上,下同)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根据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所提供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
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委托县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但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应对县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所发出的身份证明负责。
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工作。证明书上必须盖有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的公章,还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盖章),否则,该证明无效。
“三侨生”证明书由省侨办统一印制、编号。非省侨办统一印制、编号的“三侨生”证明书或复印件一律无效。
(三)办理“三侨生”证明书须提交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或本人是归侨青年的,可凭“居民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2、在“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下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
⑴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⑵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⑶回国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⑷侨情普查材料。
3、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并持有华侨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
⑵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⑶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4、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提交上述2或3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四)注意事项:
1、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2、证明书必须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市及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跨市、县办理的证明无效;
3、凡持探亲护照、外派人员或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出国人员均不属华侨;
4、已故的归侨(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五)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于
(六)出具“三侨生”证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省侨办对各市出具的“三侨生”证明书进行管理、监督及审核。如发现违反规定核发的证明书,除取消该“三侨生”资格外,还将通报全省,对问题严重的,须追查核发证明书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并停止该发证单位的发证资格。
(七)报考成人高校、中小学须出具“三侨生”证明的,办证时间由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侨办备案。办证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须将当年核发的“三侨生”名单、证明书存根及未用完的空白证明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办证小结寄省侨办侨政处。
(八)请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将该通知转发至各高等中专学校。
三、“公示”时间及范围:
“三侨生”名单由省招生办公室通报各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公示。应届生“三侨生”名单由考生所在中学公示,往届生“三侨生”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公示。
公示时间:5月底,公示期7天。
凡未经“公示”的“三侨生”,省招生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四、照顾政策:
录取时,在高考总分基础上加15分投档,由各高校择优录取。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三侨生 证明 照顾政策 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