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招考办、各高考报名点:
根据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6〕12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简称“随迁子女”,下同)在我市参加2017年高考的相关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6〕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可查阅《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见附件1)。
二、资格申报
(一)提交材料。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在2016年11月29日-12月1日到学籍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基本材料:随迁子女及其父亲和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如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与学籍系统登记的身份信息不一致,须另外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变更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
2.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3.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工作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二)采集身份信息。
各报名点在12月1日前登录广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 网址:http://zgsh.gzzk.cn/),读取随迁子女及其父母的身份证信息(需按系统提示安装读卡程序),如随迁子女及父母的身份证信息与学籍系统登记的信息一致,则审核系统自动激活待审资格,学校将初始密码发放给随迁子女;如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没有在学籍系统登记信息,或登记的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则由学校在审核系统上传父亲或母亲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扫描原件上传,也可以连接摄像头直接拍照上传),由区招考办审核通过后激活待审资格。
(三)网上申报。
随迁子女在2016年11月30日-12月4日内凭身份证号和初始密码登录审核系统,按指引依次完成以下步骤:
1.核对基本信息。随迁子女须认真核对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学籍,以及父母(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联系报名点更正。
2.填写审核信息。每个审核项目可分别由父亲或母亲(或父母双方)参与审核,随迁子女需逐个项目进行选择并按系统要求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3.确认审核信息。随迁子女须在2016年12月4日17:00时前对审核信息予以确认,逾时未确认的信息无效。截止时间前已确认、但因故需修改的,考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取消确认后修改,并需再次进行确认。
三、审核办法
(一)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审核。
各报名点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省内稳定就业及合法住所的审核工作。各报名点应在2016年12月8日前根据随迁子女提交的材料在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将审核结论录入审核系统。
完成此项审核后,学校须在随迁子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留存备查,原件及时退还考生。
(二)居住证和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
1.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证办理地点和社会保险缴费地点在我市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进行网上审核,随迁子女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2.居住证办理地点和社会保险缴费地点在其他地市的,根据市招考办的安排,由报名点通知随迁子女自行携带《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附件2)前往有关地市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审核盖章后,随迁子女应在12月8日前将上述审核表提交报名点,由报名点上传至审核系统,上级招考办将根据上传的信息录入审核结论。
(三)随迁子女在省内参加中考的审核。
1.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市招考办进行网上审核。
2.随迁子女在其他地市参加中考的,需在12月8日前向报名点提交中考成绩单原件,由报名点上传至审核系统(上传后原件退还考生),上级招考办将根据上传的信息录入审核结论。
3.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的考生不需要进行此项审核。
(四)查询审核结果。
随迁子女可登录审核系统查询各项目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有疑问或异议,须在2016年12月13日前到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并将相关部门的复核结论材料提交学校,由学校在审核系统申请重新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招考办、各高考报名点要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的宣传工作,为随迁子女和家长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同时,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全力维护我市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二)审核完成后,各报名点须登录审核系统打印通过审核的随迁子女名单,在学校宣传栏公示一周,公示信息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及通过审核项目。市招考办汇总全市通过审核的随迁子女名单后在广州招考网公布。
(三)对于报考材料不完整的随迁子女,各报名点应指引考生到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对于明显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应不予受理,并及时指引考生回原籍地参加高考报名。对于未通过本次报名资格审核且错过原籍地高考报名时间的随迁子女,各报名点应在2016年12月20日前将考生名单上报区招考办(汇总表见附件3),由市招考办汇总全市名单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考生回原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
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各区招考办、各高考报名点要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1.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2. 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
3. 需协调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学生名单汇总表
4.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高考资格审核工作日程安排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联系人:柯丽娟,联系电话:83906836)
附件1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
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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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
1 |
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家长为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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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家长在农村务农 |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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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 |
退休前在广东省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
1 |
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
予以认定。 |
2 |
住所为农村自建房(含家长自有房、租赁)的 |
家长自有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认定。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3 |
考生家庭住所为单位宿舍 |
提供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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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父母已在我省购买商品房但未办理好房产证 |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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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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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有效期认定 |
1 |
考生父亲或母亲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供《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截止至提交审核时属于有效状态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父母在当地居住,但未办理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
3 |
居住证有效期满3年,但非连续 |
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提交审核时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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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父母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报名时间未满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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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考生父母在广东省购房但未办理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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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
1 |
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缴费年限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 |
予以认定。 |
2 |
考生父母仅购买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
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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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父母有工作,但未办理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
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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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类别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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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认定 |
1 |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
予以认定。 |
2 |
随迁子女在省参加中考并在我省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但考生学籍所在地与父母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 |
予以认定。 |
|
3 |
随迁子女不在我省参加中考,但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
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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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认定 |
1 |
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 |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父亲母亲分别符合部分条件 |
考生父亲及母亲双方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予以认定。 |
|
3 |
随迁子女往届考生是否可在广东省内报名参加高考 |
考生参加地市中考、具有我省连续三年完整高中学籍、父亲或母亲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 |
|
4 |
考生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 |
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依据监护人条件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监护人符合相关要求考生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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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考生父母为广东省内户籍,考生为外省户籍 |
考生将户口迁入广东省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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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符合随迁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 |
各市要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解释工作,并告知考生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区)报考。 |
|
7 |
错过了户籍所在地高考报名时间的 |
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招办,省招办协调相关省(市、区)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 |
附件2
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
考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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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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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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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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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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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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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户口所在地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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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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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现在居住地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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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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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就学情况 |
初三 |
起止日期 |
就读学校 |
参加中考地市 |
学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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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就读学校 |
学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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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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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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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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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情况 |
父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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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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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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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居 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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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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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是否参保 |
参保地市 |
起止时间 |
办理居住 证情况 |
办理地市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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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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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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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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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居 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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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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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是否参保 |
参保地市 |
起止时间 |
办理居住 证情况 |
办理地市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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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由考生、父母本人填写)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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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
县(市、区) 住房或国土管理部门意见 |
县(市、区) 公安局(分局)意见 |
县(市、区) 教育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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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审核中需考生及其父母提供的证明材料,请以附件形式附在本表后面。
附件3
需协调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学生名单汇总表
序号 |
学生姓名 |
性别 |
籍贯 |
身份证号码 |
就读学校 |
联系电话 |
考试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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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高考
资格审核工作日程安排
日 期 |
内 容 |
负责部门 |
2016年11月29日-12月1日 |
1.随迁子女提交申报材料 2.各报名点采集随迁子女及其父母身份证信息,发放初始密码 |
各报名点 |
2016年11月30日-12月4日 |
随迁子女网上填报审核信息 |
各报名点 |
2016年12月8日前 |
审核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并上传材料 |
各报名点 |
2016年12月8日前 |
审核外市居住证、社会保险年限和随迁子女是否在省内参加中考 |
各区招考办、各报名点 |
2016年12月9日前 |
审核我市居住证、社会保险年限和随迁子女是否在我市参加中考 |
市招考办 |
2016年12月13日前 |
随迁子女对审核结果有疑问或异议的,提交申诉材料并申请重新审核 |
各报名点 |
2016年12月20日前 |
公示通过审核的随迁子女名单,上报需协调回原籍高考报名的随迁子女名单 |
各区招考办各报名点 |
注:以上安排如有变动,请以当时通知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