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栏目 > 新闻头条
转发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表时间:2007-10-16 03:07:00 信息来源: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

粤考办〔2006〕50号

转发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

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主考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教考试函〔2006〕2号,以下简称2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精神,从2008年10月开始,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有关规定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统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根据2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10月开始,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再安排现行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5门公共政治课课程的考试。只按全国考办的考试时间安排表安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4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

三、2008年7月前(含2008年7月)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行的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一门合格成绩的,其成绩继续有效。2008年7月后尚未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基础科段)或本科(独立本科段、本科段)专业全部公共政治课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的规定详见附件二。

四、2008年6月申请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的考生,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调整前的考试计划执行。从2008年12月开始,申请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的考生,已取得本专业2门以上现行公共政治课课程合格成绩的,可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调整前的考试计划执行,否则,一律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你们及时向社会公布,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以便考生及时了解公共政治课课程调整信息。

附件:一、附件一、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

附件二、2008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调整情况一览表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自学考试 思想政治 课程 调整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各市教育局,各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广东省考试中心办公室         2006年10月11日印发

附件一:



附件二:2008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调整情况一览表

专业学历层次 调整前 调整后
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 已取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3门课程中2门及以上合格的 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
已取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2门课程中1门合格的 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试
已取得“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格的 参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考试
未取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中任一门课程合格的 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2门课程考试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 已取得“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合格的 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
已取得“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中1门合格的 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考试
未取得“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任一门课程合格的 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2门课程考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