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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表时间:2024-10-31 16:04:31 信息来源: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有关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各有关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

  根据省自考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15〕4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引导社会助学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助学活动,现将广州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和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和登记的范围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粤府令第55号)《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粤府令第60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必须是经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依据粤府令第55号及其相关文件审批成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依据粤府令第60号及其相关文件审批成立且办学许可内容有“自学考试辅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备案和登记的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2024年11月13日至15日,逾期将在下一年度办理。

  办理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20号万胜广场商场B133铺。

  三、备案和登记的内容

  (一)已取得助学单位代码的助学机构需提供:

  1.《广州市2024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见附件1),要求A3纸质版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广州市2024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导入数据》(见附件2),提交电子版并以“助学单位代码+助学单位名称”重命名,不得改变表格数据格式。

  3.民办教育助学机构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其中有效期满时间不得早于2024年12月31日。

  须先发送《导入数据》电子版、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扫描件到指定邮箱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现场提交纸质版(不得邮寄)。

  (二)首次备案(未取得助学单位代码)的助学机构需提供:

  1.申请报告一份。

  2.助学机构管理自查表一份(见附件3)。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待实地检查、备案资格审核通过并获得助学单位代码后,再提交《广州市2024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和《广州市2024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导入数据》。实地检查时间另行告知。

  四、其他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助学机构应提前了解相关信息,严格按照数据采集标准对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主考学校应督促、指导合作办学助学机构(自考相沟通高职高专院校、第二学历试点院校等)及时到我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填写专业代码、专业建设主考学校代码和课程组代码时,须按照《专业信息简表》(见附件4)规范填写。

  (二)对本年度不符合备案和登记条件的助学机构,我办将不再批准其下一年度的助学计划,同时取消集体报名机构资格。

  (三)经审核通过的助学机构,我办将备案登记的结果通过官方途径向社会公布,指引考生前往正规的助学机构参加学习辅导。同时,各助学机构要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活动,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准确、真实、合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20-83906855,邮箱:314272819@qq.com。

  附件: 1.广州市2024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

  2.广州市2024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导入数据

  3.助学机构管理自查表

  4.专业信息简表

附件1-4.zip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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