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推进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定我省从2013年开始分步实施随迁子女就地升学考试。
《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在当地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的随迁子女,根据当地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准入条件,因地制宜制订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于2013年3月底报省教育厅备案,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
《通知》明确做好我省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工作分三步实施:
2013年起,通过积分入户我省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其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我省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2014年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并可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2016年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对不符合在我省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通知》指出,自2014年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同意,可在我省借考,但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参加录取。
对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认定,《通知》明确,由教育部门负责对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进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办发〔2012〕46号文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地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调配资源,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