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独立开考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多渠道发展初中后教育,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关于在部分省开展中专自学考试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面向部分市独立开考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是我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组成部分,它是对应考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中等专业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中等专业教育形式。 第三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探索自学考试与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结合途径,为基层和农村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应用性、技能型中等专业人才,更直接有效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是贯彻落实原国家教委,全国考委关于将中专自学考试的开考权下放到地市自考委的要求,其实质就是由各市考委自行开考中专自学考试,但必须按此规定操作,规范管理。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管理全省中等专业教育的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管理"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职责是:
省考委管理"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日常工作由省考办负责。 第六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只限于已成立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考委")的市开考。市考委的组成,应有一定比例的中等专业学校领导和教师参加。市考委的职责是:
第七条 专业指导学校由市考委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担任,并报省考委批准。专业指导学校在"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工作上接受省、市考委的领导,专业指导学校应设立校级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市考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建专业指导小组,行使专业指导学校的有关职责。其人员组成由市考委确定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八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应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九条 开考新专业前市考委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应具有满足专业开考必需的专业师资力量。专业论证材料须提前十个月报送省考委审批。 第十条 开考专业的质量标准要有自学考试的特点,总体上与初中起点的中等专业)校同类专业要求相一致,并突出应用性和职业技能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经省考委批准、公布后,未经省考委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二条 停考专业须报省考委批准,并提前一年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三条 凡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的限制,均可报考市独立开考的中专自学考试。 第十四条 每次考试开考专业和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由市考委在考试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考委备案;报名由市考办组织,应考者应按照所在市考委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缴交有关报考费用,准考证号按省考办规定的编排规律编排,每次报名、考试的数据资料由市考办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考办存档。 第十五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命题由省考委和市考委统一组织,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六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考场须设在市政府或县政府所在地的定点考场,未经省考委批准,不得在乡镇设立考场。 第十七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考试按专业分单科进行,采用学分累计制,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结业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书,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十八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应考者,取得一科合格证书后,应建立相应的考籍档案,其合格成绩各市之间相互承认。 第十九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应考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章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颁发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享受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上半年定为6月,下半年定为12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力量,根据"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助学必须严格实行"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办考者不办学,办学者不办考,命题者不辅导。 第二十三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有关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有关毕业人员的使用和待遇参照原国家教委第16号令发布的《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考试经费参照原国家教委第16号令发布的《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独立开考中专自考"的奖罚参照原国家教委第16号令发布的《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考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考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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