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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表时间:2013-01-25 00:54:00 信息来源:广州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广州市教育局《二〇一三年广州市中小学  
招生考试    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为做好我市2013年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在前期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局拟定了《二一三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或政策法规处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一三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教育局

                 2013124

  

  联系人及电话:蔡艺孟(基础教育处),22083659;

  黄炜雄(基础教育处),22083657;

  周诗根(政策法规处),22083807 。

  电子邮箱:caiym@gzedu.gov.cn

  通讯地址:广州市西湖路83号广州市教育局邮政编码 510030

 

 

  二〇一三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

  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3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7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4.除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外,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购买的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本市民办小学毕业或在外市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深入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各区(县级市)要进一步完善电脑派位、对口入学、地段划分以及“九年一贯”等各种有效的初中学位分配办法。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特长生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6%)。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集体户、拆迁户、租住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在小学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同时报市教育局。

  要认真执行“八不准”和“三不准”规定。“八不准”即不准开设“奥赛”等竞赛课,不准以“奥赛班”等名义编设教学行政班,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奖励加分依据,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编班和转学的依据,不准将“奥赛”等超课标内容列入考试,不准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特长生招生除外);“三不准”即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6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不准以编班为目的实行任何名义的分层测试、小学入学不准实行学科测试,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新生入学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基〔2006〕96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2.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

  3.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

  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5.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6.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37号)的精神,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要改变高中招生仅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不断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发展。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问题。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通过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上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须在初中教学任务完成后进行。

  所有2013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需报考普通高中的返穗生、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学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学业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学业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封闭式命制并组织实施;考查科目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四科考查题由市统一命制,由学校所在区(县级市)统一阅卷,其他考查科目题目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学校组织命制,并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12学年度广州市普通中学各项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90号)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

  2.命题的原则。

  (1)命题要准确反映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

  (2)加强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各学科的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开放性、探究性和考试形式的多样性,不设置偏题、怪题,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公平性。

  3.考试与考查科目及卷面分值。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七科: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各科单独设卷。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英语口试按15分计入英语总分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开卷内容分值为60分。体育考试总分值为60分,具体考试意见另行规定。

  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学校负责组织的考查科目为八科: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含生物实验操作)、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此外不得自设其他考查科目。

  4.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1)学业考试成绩在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时,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等级分为A、B、C、D、E五个。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A(25%)、B(35%)、C(25%)、D(10%)、E(5%)。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

  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初中数学课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教研〔2000〕3号)和我局《关于广州市中学初中数学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的精神,2013年,全市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

  (三)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问题。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省、市属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广雅中学、市执信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六中学、市铁一中学、广大附中、广东华侨中学、市协和中学、市美术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等12所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中广州外国语学校、市美术中学的特色生班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市美术中学的其余计划按学校等级的相应批次招生,其余10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提前批招生。

  (2)区、县级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可在提前批面向全市招生,但招收学校所在区、县级市以外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5%,其余招生计划则面向本区(县级市)在提前批或第一批招生。

  (3)除上述学校外,各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 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和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基〔2012〕13号)的有关要求,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安排一定比例招生计划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即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政策),其中省、市属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面向全市分配,区(县级市)属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面向本区(县级市)分配。具体方案见附件4。

  4.除提前批统一安排外,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及以下学校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5.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批次、计划等详见《二〇一三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6. 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详见附件2),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

  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的精神和省有关规定,为与我省异地高考方案衔接,具备以下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公费计划: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且在我市具有初中学籍满3年的初中毕业生。

  8.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1〕168号)精神,省、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区(县级市)一级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各学校按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各学校在完成当年招生计划后,原则上不再额外增补招生计划。

  9.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应通过市招考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计划,并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其中,原未到普通高中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且不能再参加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

  10.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为:不少于2%、不超过5%;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比例原则上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个别集体项目的学校特长生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要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1. 所有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按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即设不低于12个班的招生计划。

  12. 实行特色课程的普通高中学校,其配套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普通高中特色课程专家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13. 高中阶段各类职业学校,实行统一录取管理,分两步完成:第一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第二步:中职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上进行注销和注册入学。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高职院校的五年制高职班的招生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筹组织管理,实行单考单招。

  14.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75号)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3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3)。参与“指标到校”录取的考生,不享受以上加分和照顾录取政策。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2.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招考的有关工作。各区(县级市)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过程中拟实行创新的举措,其方案须提前20个工作日(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时点)专报我局审定后,方可印发实施。

  (二)加大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1.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做好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3.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要注意不得干涉毕业生自主填报升学志愿的权利(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学校校长及具体行为人予以处分,或建议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处分),并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3.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要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局制订的招生考试政策,认真做好录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借读生、特长生、照顾录取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5.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区(县级市)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6.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

  根据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本区(县级市)教育局应主动与有关区(县级市)教育局协商解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市、区(县级市)招考办要主动做好协调、研究工作,提出解决建议和办法。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加强自律约束,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市民办教育协会的指导下进行,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县级市)教育局不得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市和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2.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3.广州市高中阶段加分和照顾录取考生分类一览表

  4.广州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部分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1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   象

  证 明 材 料

  优抚群体类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有效劳动合同、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优秀外来工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相应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台胞子女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注: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2、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证明的单位对证明真伪性及因此产生的问题负全责。

  

  附件2

  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   象

  证 明 材 料

  优抚群体类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有效劳动合同、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台胞子女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注: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2、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证明的单位对证明真伪性及因此产生的问题负全责。

  

  

  

  

  

  

  

  

  

  

  附件3

  

  广州市高中阶段加分和照顾录取考生分类一览表

  

  照顾等级

  照顾类型

  证明材料

  加20分

  烈士子女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仅限报考广东华侨中学

  广州市侨务办出具的证明

  加10分

  残疾军人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证明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证明

  2013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

  市公安局政治部出具的证明

  少数民族学生

  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加5分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的

  父母户籍所在街、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或纯二女计生证的原件、复印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病故军人子女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现役军人子女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复员退伍军人

  广州市民政局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台胞子女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书》、父或母的台胞证

  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

  驻外使领馆的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

  广州市侨务办出具的证明

  注:1、享受上述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后的总分数仅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

     2、上述各类照顾条款中,每个考生可申报多项但只能享受其中最高加分一项(含体育、艺术特长生)。

  

  

  

  

  

  

  

  

 

  附件4

  

  广州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部分招生指标

  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广州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办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每年安排不低于30%的公费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的要求,特制定广州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部分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以下简称“指标到校”)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指标到校”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是我市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政策精神,探索普通高中多种招生录取方式的新举措,目的是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入学需求,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原则

  “指标到校”工作以稳妥、务实、分步推进为原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市招考部门组织实施,即统一划定分配比例、统一招生工作进程,坚持招生政策和办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阳光招生”。

  三、相关范畴的确定

  1.招生学校:广州市所有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含通过初期督导验收的创建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比例是示范高中当年招生总计划的30%。有多个校区的示范高中,按校区分配指标计划,分配比例为各校区招生计划数的30%。

  2.送生学校:广州市十二个区、县级市的初中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含特殊学校,以下简称“初中学校”)。省、市属学校初中部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毕业生学籍所在区、县级市参与指标分配。

  3.分配范围:省、市属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送生学校,即省、市属示范高中招生指标面向全市分配;区、县级市属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对象为本区、县级市范围内的送生学校,即区、县级市属示范高中招生指标面向本区、县级市分配。

  4.报考条件:报考示范高中指标计划的学生,是具有广州市户籍(含政策性照顾借读考生)和本校正式学籍、在本校一直就读到毕业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示范高中招生指标直接分配给初中学校所录取的学生,以下简称“指标生”。“指标生”享受公办公费生同等待遇。

  四、指标计划的分配及录取

  省、市属示范高中及区、县级市属示范高中的指标计划分别按二级分配、一级分配模式分配给初中学校,具体操作由市招考办负责实施。

  指标计划的招生设立单独批次投档录取,纳入全市统一招生录取平台。独立招生学校录取结束后、提前批录取之前,单独设置指标计划录取批次,根据指标考生填报的志愿、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不含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各项加分和照顾录取,下同)及所在送生学校分配到的指标计划,以招生学校近3年在提前批公办公费最低录取分数的平均值下降30分为最低录取分数线进行投档。

  “指标生”录取批次在各校最低控制线投档结束后,若有剩余指标未完成录取,则将剩余招生计划并入该招生学校提前批进行投档录取。

  “指标生”录取投档规则与我市中招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投档规则保持一致,如志愿优先原则、同分排位规则、宿位限制规则等。

  五、组织管理与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中学要充分认识这项普通高中招生改革举措的重要意义,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体现执政为民、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纳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进行统筹安排。

  (二)精心组织,公开信息。各校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将招生政策、实施方案、时间进程、志愿填报、录取办法等信息及时、全面地传达给广大家长、学生,及时公布示范高中的招生计划和指标计划数、本校初中应届毕业生中符合“指标生”报考资格的学生人数等相关信息。

  (三)严肃纪律,规范管理。要建立指标分配、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整个操作过程规范、透明、公平。

  六、本意见发布后,如遇重大招生政策调整,将根据有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招考办、市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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