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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5年10月自学考试部分网评操作试行课程考场规则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表时间:2015-09-29 09:06:00 信息来源: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

201510月自学考试部分网评操作

试行课程考场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自考考生:

根据省自考办《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考务工作手册(网评试行版)>的通知》(粤考办〔201531)规定,在201510月自学考试课程中,《金融理论与实务》(00150)、《社会学概论》(00034)、《组织行为学》(00152)、《财务报表分析(一)》(00161)、《知识产权法》(00226)、《风险管理》(00086)、《中国通史》(04577)等7门课程试行网评操作形式。以上7门课程执行《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网评试行版)》(见附件),其他课程的考场规则不变。请相关考生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执行。

 

附件:《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网评试行版)》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5929日  

 

 

附件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网评试行版)

一、自学考试试卷有两种:一种是“问-答合一”的试卷,试卷头表现为“课程名称 试卷”(简称“问答合一试卷”);一种是“问-答分开”的试卷,试卷头表现为“课程名称 问卷” “课程名称 答卷”或“课程名称 试卷” “课程名称 答题纸”,(简称“问答分开试卷”)。考生作答时,问答合一试卷,选择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非选择题在问答合一试卷上作答;问答分开试卷,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全部在问答分开试卷的答卷(答题纸)上作答。不按规定作答,答题无效。

二、考生在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考场,对号入座。考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考点和考场。考生中的军人、警察和其他纪律部队人员不准携带武器和穿着制服进入考点和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除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擦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寻呼机、对讲机、移动电话)、电子计算器(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课程除外)、电子记事本、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照相机、电子摄录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可以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四、考生入座后,应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

五、考生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要先核对试卷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是否与自己当次所报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符,检查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考生作答前必须先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本人的准考证号、姓名、考点名称、考场号、座位号和课程名称等信息,并在规定位置,按要求贴好条形码。凡错写、漏写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和课程名称等,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答题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节考试结束前30分钟,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已到考生,必须在点名卡其签名框内署名确认,未签名者,视为缺考。

八、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答题卡的要求作答。答题卡发放后,按照要求认真抄写答题卡中“考生笔迹确认”部分规定的文字,不抄写者不予办理省际转考等业务。在答题卡上“选择题作答区”,考生必须用2B铅笔填涂,其他区域填写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试卷作答时需要画表、作图或作辅助线的,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为确保试卷扫描清晰,可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描黑;试卷和答题卡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不得将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不得将答案书写在分界线左侧或超出试卷页面中间分割线;不准在试卷和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不按规定作答,答题无效。

九、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期间,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不准随便说话,不准随意离位走动,不准吸烟;不准夹带、旁窥、抄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换卷传抄;不准冒名顶替。

十、每节考试允许考生离场时间以前,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可离开考场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考场。经同意离开考场的考生,按交卷离场处理。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并把试卷和答题卡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清点整理无误,同意后方可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得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违反规定者,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十二、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不得扰乱考点及考场的秩序。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违纪、违规或扰乱考场秩序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的考生,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违反规定者,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十三、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封闭管理。除监察员、本考点主考、本考场监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除考点工作人员外,未经考点所在地考办批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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