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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考办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中增加《公务员法》考试内容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表时间:2006-06-20 08:17:46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

粤考办 2006 22

 

转发全国考办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中增加《公务员法》考试内容的通知

 

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各有关主考学校: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中增加<公务员法 >考试内容的通知》(考委办函〔 2006 55号,见附件,以下简称“ 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精神,从 2007年开始,《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课程代号: 0317)增加《公务员法》考试内容,具体要求按“ 55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你们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考生了解上述课程考试内容增加的有关规定。

 

附件: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中增加《公务员法》考试内容的通知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教育 自学考试 通知

抄送:各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函件

 

 

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

中增加《公务员法》考试内容的通知

 

考委办函〔 2006 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办公室:

《公务员法》颁布后,公共管理类专业委员会即开始组织专家对行政管理专业必考课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大纲教材进行修订。目前,大纲、教材的修订初稿已基本完成,但《公务员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公布,因此,《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大纲、教材的修订 稿不能正式定稿和如期出版。

考虑到新的《公务员法》已生效的实际情况,为促使考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的有关知识,经与公共管理类专业委员会、教材主编研究决定,在新大纲、新教材正式出版前,从 2007年开始该课程考试内容除使用原大纲外,须增加《公务员法》的内容;《公务员法》内容在试卷中所占比例不超过 10%;如大纲、教材中出现与《公务员法》不一致之处,命题将以《公务员法》为准。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社会宣传并告之助学单位及考生。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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