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
粤考办〔
2006
〕22号
转发全国考办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中增加《公务员法》考试内容的通知
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各有关主考学校: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中增加<公务员法
>考试内容的通知》(考委办函〔
2006〕
55号,见附件,以下简称“
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精神,从
2007年开始,《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课程代号:
0317)增加《公务员法》考试内容,具体要求按“
55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你们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考生了解上述课程考试内容增加的有关规定。
附件: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中增加《公务员法》考试内容的通知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教育 自学考试 通知
抄送:各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函件
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
中增加《公务员法》考试内容的通知
考委办函〔
2006
〕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办公室:
《公务员法》颁布后,公共管理类专业委员会即开始组织专家对行政管理专业必考课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大纲教材进行修订。目前,大纲、教材的修订初稿已基本完成,但《公务员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公布,因此,《国家公务员制度》课程大纲、教材的修订
稿不能正式定稿和如期出版。
考虑到新的《公务员法》已生效的实际情况,为促使考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的有关知识,经与公共管理类专业委员会、教材主编研究决定,在新大纲、新教材正式出版前,从
2007年开始该课程考试内容除使用原大纲外,须增加《公务员法》的内容;《公务员法》内容在试卷中所占比例不超过
10%;如大纲、教材中出现与《公务员法》不一致之处,命题将以《公务员法》为准。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社会宣传并告之助学单位及考生。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