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事局、高教局、劳动局制订的《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局、高教局、劳动局制订的《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要尽快地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必须在办好正规教育的同时,大力提倡、鼓励和支持走自学成才的道路。这也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之一。为了鼓励自学成才和及时发现、挖掘各方面的人才,广开才路,特提出如下办法: 一、在职人员或行业人员通过自学,参加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考试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的学历。 二、各级人事部门对自学成才人员的使用和待遇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原是国家干部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如在本系统、本地区调整有困难者,报县以上人事部门调整。 三、虽未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考试取得学历证书,但在某一方面有发明创造,成绩显著,或系统掌握本门学科的知识和工艺技术,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者,经二名以上教授、高级工程师鉴定、推荐,所在单位应量才录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调整其工作或录用为干部,如在本单位专业不对口,可报上级人事部门调整。工资待遇,按其实际水平评定,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
广东省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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