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穗招考办〔2009〕57号
关于2009年广州市普通高中补录的
规定和办法
2009年广州市普通高中第一阶段的招生录取工作于
一、考生补填志愿资格
参加了广州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报名参加统一录取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补填志愿。
二、补录办法
1、凡符合补录志愿资格的考生,须自行上广州招考网(www.gzzk.cn)登录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系统,从我办公布的有补录计划的学校中,依照学校招生的范围选择填报学校志愿,考生可填报四个学校志愿,第1志愿必须填报公办公费或民办高中学校,第2、3、4志愿可填报公办公费、公办择校或民办高中学校。
2、录取原则:在各补录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按考生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学校补录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为440分。部分区、县级市公办学校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招生范围按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公布的执行。
4、补填志愿和补录时间安排:
请各区、县级市招考办为本区、县需申请补录但缺乏上网条件的考生提供上网条件,完成补报志愿的工作。
补录结果将于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