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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表时间:2009-09-03 07:41:00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穗教办转〔2009292

 

转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中小学:

现将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9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〇〇九年九月一

  主题词:中小学  转发  通知

抄送:市招考办,市教研室。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 年9 月1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粤教基〔200988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

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不得违反省的课程计划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违反课程计划提前结束新课或提前开设新课,禁止擅自取消或减少按规定必须开设的课程、课时和教学内容,特别是要保证按规定开足、开齐信息技术课、艺术课(或音乐课、美术课)、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1小时。

四、规范招生行为

全面实施中小学“阳光招生工程”,教育部门要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及咨询电话。学校要公开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咨询电话、录取结果。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由县级或以上教育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分区划片就近入学或电脑派位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学校(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奥林匹克学校外)招生不得与各种竞赛挂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优质学校要合理确定服务范围,逐年减小跨服务区招生的比例。普通高中招生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公办省一级普通高中要划定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禁止违规提前招生,禁止擅自招生或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严格控制学生每天作业量,各学科每天作业量由年级组和学科备课组统筹安排。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因材施教,精选作业内容,禁止搞题海战术,确保学生的正常休息时间,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全面发展,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每天家庭作业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提倡和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周安排1天“无家庭作业日”,使学生自主学习和参与社会实践成为可能。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试题难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不出偏题、怪题。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考试成绩要用等级制表述。要改革和完善学校考核评价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评价要以入学率、巩固率、合格率和学生综合素质作为主要衡量指标,要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尚未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地区对初中学校的评价要考虑初中毕业生升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比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给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学校不得给班级和任教教师下达高考、中考任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考、中考的成绩、升学率等具体情况,不得炒作“高考、中考状元”。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竞赛和考级,不得举办各种奥数班、奥英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六、规范学籍管理

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学生。禁止公办普通高中、初中招收往届生复读。

七、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制度,按规定做好学杂费的使用和管理,禁止挪用、克扣或截留学杂费,保证专款专用。要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捐资助学款管理和使用,捐资助学款由县级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缴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八、切实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把手和中小学校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全面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和整改工作,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县(市、区),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省将在2009年秋季开学后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县(市、区)。

要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监督机制和督导制度,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创建教育强镇、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域的重要内容。市、县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督学责任区,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发挥督学在规范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办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包括取消等级学校称号、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等)、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定的县(市、区)、乡镇,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颁发的先进称号,包括省教育强县(市、区)、强镇称号等。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教育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广东省教育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教 育 部 文 件

 

教基一〔20097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

——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指导和保障学校科学安排课程,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学生成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对校长、教师的培训。

——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差距。指导中小学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学校收费,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决抵制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3.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综合社会实践等教学时间。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注重教师专业成长,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保障教师身心健康。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规范各种收费。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1.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督促落实本地区课程实施计划,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坚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倡导和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3.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逐步完善教育评价办法。各地要对小学、初中、高中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以科学规范。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学校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方案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不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加强高考信息管理,制止对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4.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将示范性高中大部分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严格执行高中“三限”政策。

5.合理规划学校布局,避免简单撤点并校。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要求,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在优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合理布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地制宜地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撤点并校要十分慎重,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起”。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城镇化以及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大班额现象和农村校舍闲置等问题。

6.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争取和落实相关编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别要加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防止传染病流行;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寄宿制学生业余生活,重视寄宿制学生的身心健康。

7.重视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8.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力度,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并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切实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实施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推动校长和教师的交流,加强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地区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现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三、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做出专门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并把落实情况上报教育部。

2.各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工作和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

3.教育部将组织对各地规范办学进行随机性的国家督导和工作抽查,对教育工作先进地区进行表彰。省级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管理工作推进机制,交流经验,及时推广。凡是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长期视而不见、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要求限期改正,进行责任追究。

4.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加强学校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教 育 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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