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和省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主考院校、各有关助学机构、各位考生:
现将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和省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粤考办〔2010〕31号)转发给您们,凡具备条件的考生,请根据通知的要求在2010年12月27日前将相关材料送我办(地址: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6号)三楼对外大厅。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联系人: 秦老师 联系电话: 83868080-8501 )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
粤考办〔2010〕31号
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
和省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30周年。为进一步宣传自学考试考生自强不息、积极进取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青年奋发图强、自学成才,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多作贡献,按照全国考办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决定在我省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和省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请按《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考委办函〔2010〕70号,见附件1)的要求做好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的宣传发动、推荐和材料上报工作。省优秀自考生的评选参照考委办函〔2010〕70号文中评选对象和“优秀自考生”获奖条件执行,评奖材料同时上报。请各市考办按分配的名额(见附件2)填写好《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附件3,省优秀自考生使用同一表格),连同考生的准考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于2010年12月31日前送达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部。我办将评选出9名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候选人报全国考办,并评出50名省优秀自考生予以表彰。
联系人:梁磊,联系电话:020-38746823。
附件:1.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
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
2.优秀自考生推荐名额分配表
3.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
登记表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通知
抄送:各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香港考试及评核局,
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0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1: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
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 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自学考试办公室: 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自设立以来,开展了三届优秀自考生的评选表彰活动,对鼓励广大自考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三十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宣传自学考试考生自强不息、努力上进的先进事迹,推动自学考试事业的蓬勃发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和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评选表彰优秀自考生的活动。具体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项和表彰名额 本次活动设立“优秀自考生”和“十佳自考生”两个奖项。评选“优秀自考生”200名,从中评选“十佳自考生”10名。 二、评选对象 已通过8门及以上自学考试课程的在籍考生和2007至2010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三、获奖条件 “优秀自考生”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3、热爱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成绩优秀或作出较大贡献。 “十佳自考生”从“优秀自考生”中产生,为事迹突出者。“十佳自考生”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努力拼搏、自强不息、不畏困难,具有坚强的学习毅力,学习经历和感人事迹; 2、考生的经历或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要求,体现了奋发向上的时代精神; 3、爱岗敬业,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 四、评选办法 各省级考办,按所分配的名额(名额分配附后),根据评选对象和获奖条件进行初评,如实填写《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一式五份),于2011年1月15号之前将材料报送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全国考办助学管理处)。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各省推荐的材料,评选出获奖人员。 五、表彰与奖励 全国考委和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择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予以宣传。 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评选活动;在深入挖掘自考生生动感人的典型事例的基础上,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 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刘阳 电话:(010)82520396 邮箱:liuy1@mail.neea.edu.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立业大厦 邮编:100084
附件:一、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名额分配表 二、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
附件2:
优秀自考生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名 额 |
广州市自考办 |
12 |
韶关市自考办 |
4 |
深圳市自考办 |
10 |
珠海市自考办 |
6 |
汕头市自考办 |
4 |
佛山市自考办 |
8 |
江门市自考办 |
4 |
湛江市自考办 |
4 |
茂名市自考办 |
4 |
肇庆市自考办 |
6 |
惠州市自考办 |
4 |
梅州市自考办 |
2 |
汕尾市自考办 |
2 |
河源市自考办 |
4 |
阳江市自考办 |
4 |
清远市自考办 |
4 |
东莞市自考办 |
8 |
中山市自考办 |
4 |
潮州市自考办 |
2 |
揭阳市自考办 |
4 |
云浮市自考办 |
2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 |
2 |
合 计 |
104 |
说明:已获表彰过的自考生不参加本次评选。
附件3:
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
和省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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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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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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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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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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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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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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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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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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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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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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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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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自学考试情况 |
科目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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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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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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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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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意见 |
(报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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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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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
注:1.“初评意见”为省级考办意见;
2.“审核意见”为全国考委最后审核结果;
3.“单位意见”一栏,没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助学单位或所在街道签署意见;
4. 主要事迹可另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