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粤考委〔2006〕17号
转发全国考办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数学》课程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各有关主考学校: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数学〉课程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考委办函〔2006〕32号)转发你们。根据该文件精神,从2007年4月开始,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数学(二)》课程(课程代号0021),具体要求按全国考委办函〔2006〕32号文件(附件一)的规定执行。原课程与调整后课程的顶替关系见附件二。
请你们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考生了解上述课程调整和新旧课程顶替的规定。
附件:一、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数学〉课程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课程调整顶替表
主题词:转发 教育 自学考试 通知
抄送:各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各有关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一: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函件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数学》
课程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考委办函〔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全军考委:
为更好的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数学》课程的作用,更合理地体现该课程的培养目标,根据全国考委数学组的意见,决定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数学》课程设置以及学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高等数学》(二)(0021、9学分)调整为《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4183,5学分)、《线性代数》(经管类)(4184 4学分),原设置《高等数学》(二)课程的专业一律据此进行相应调整。
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4183,5学分)、《线性代数》(经管类)(4184,4学分)等2门课程将于2007年4月正式开考。届时,原《高等数学》(二)课程不再安排考试。请各地及时告知考生,并安排好过渡间的相关工作。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课程调整顶替表
原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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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调整后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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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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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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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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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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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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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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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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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数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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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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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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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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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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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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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性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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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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